(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 具备的条件。一是 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二是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2人;三是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四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五是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 销售网点的选定。县(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本辖区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区)商务部门登记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销售网点。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可以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 核准程序。 各县(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务、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五、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 。销售网点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试点期内每月底向县(区)商务部门报送 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
(二)严格执行零售价格。 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补贴的审核与资金发放
(一)补贴的审核
1. 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由县(区)商务部门协调乡(镇)选定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对选定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
2. 购买人自购买之日起 30日内( 2008年 5月 15日后购买的应在 6月 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乡(镇)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 2)身份证明(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 4)购买人的粮食直补存款折,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的到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开设账户。
3. 审核内容:( 1)销售单位是否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