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7〕34号 2007年11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推进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的战略部署,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江西科学崛起、和谐崛起。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编制各级各类规划、优化空间布局、落实建设项目的基本依据,是各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二、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谋划好未来全省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促进江西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崛起、和谐崛起。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居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尊重自然,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