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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六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普发性公文,应及时公开,并在《天津政务网》、《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

第十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二、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
  六十三、无特殊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市各部门、各区县、各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需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要进一步改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
  六十五、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  副市长的外事出访,由市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由市长批准(担任市委常委的还需报市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市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市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市外事部门审核,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领导同志出访和返程,要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畅达,又要简化程序,精减人员。
  六十六、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报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和港澳人士,由市商务委协调后,报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审核,报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给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出差超过两天、出国访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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