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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8年1月29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1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五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 发〔2005〕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全力落实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底在天津考察工作时提出的天津努力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使滨海新区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的重要指示。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全力推进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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