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学性和节约化原则,在保证抽样科学性的基础上,以最少的样本量作为本次的调研对象。
3.长期稳定性原则,参加抽样的县(市、区)一级相对稳定、便于今后定期调查。
(二)调查对象和抽样总体。
1.调查的抽样总体为宁夏5个地级市的城乡居民;
2.调查对象为16岁(含16周岁)以上的非学生宁夏居民(含业余学习的学生);
3.具体调查对象为抽中样本单位(住户)中的常住人口(居住满3年以上),且年龄符合调查对象要求的所有家庭成员,如单身居住也算1户居民。
4.城市人口是指在城镇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人口;乡村人口是指在农村居住的农业户口的人口。
(三)样本的分层及数量。
1.样本的分层。
第一层:宁夏各地级市,共5个;
第二层:城镇、乡村,共两层;
第三层:性别,男、女两层;
第四层:年龄组划分为:16岁-19岁,20岁-29岁、30岁-39岁、40岁-49岁、50岁-59岁、60岁-69岁,70岁以上,共7个年龄组。
按上述分层,共28个性别城乡年龄组。
2.样本的数量。
每个市样本量不少于1008人,全区5市共5040人。
3.样本量的分配。
按照等量抽样的原则,各抽样市最少应抽取1008人。按每户能够提供2.5个满足条件的样本计算,约需400户。由于入户调查难以保证年龄分布的均衡性,同时确定的样本户也会在调查中有所损失(存在一定的失访率),需要在抽样时同时抽出替补调查户,替补调查户在抽中居(村)委会中产生,比例为抽取样本户的30%,这样每个市应抽约520户。
(四)抽样方法。
第一阶段:以市为初级单位,在全区5个市等量抽样,每市约抽520户。
第二阶段:分别从每个调研地市中抽出3个区作为抽取城镇样本的调研区,抽出3个县(包括县级市)作为抽取乡村样本的调研县。对于县(市、区)总数过多或过少的调研地市,抽取的数目根据情况做具体调整。
第三阶段:对调研区所辖的街道、县内所辖的乡镇进行PPS抽样,抽出调研街道、乡镇,按人口比例分配样本量。
第四阶段:对街道所辖的居委会、乡镇所辖的村委会进行整群随机抽样。
第五阶段:对居(村)委会中的家庭户进行系统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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