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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由各市、县上报现行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和预测规划用地指标。

  (二)自治区核定各市县规划修编基数。

  (三)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分配给我区规划控制指标即“影子规模”,初步分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主要规划指标。

  (四)各市、县编制规划修编大纲,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完善规划成果,按市、县、乡(镇)或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要求报批。

  (五)自治区政府在规定权限内,批准市县重点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修编重点

  (一)自治区规划要强化战略性和政策性。重点确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的目标、指标和任务。加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土地开发整理折抵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及土地用途管制规则等政策研究。要按照国土生态屏障用地、基本农田和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城镇布局用地、绿色空间布局用地的顺序来考虑国土布局。

  (二)市、县级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积极探索规划刚性和弹性的协调。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重视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的布局,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用地规划区的划定要充分运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用地综合评价等方面的成果。

  (三)乡(镇)级或农场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严格区分规划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用地区、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实现用地区域与规模的结合来体现规划弹性

  七、修编步骤

  (一)准备工作(2008年1月-3月中旬)。制定工作和技术方案;确定修编基数;召开规划修编工作会议;开展规划修编业务培训。

  (二)专题研究(2008年3月下旬-5月)。开展自然、经济、社会、环境等基础情况调查,收集相关部门的规划与研究成果资料;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专题研究。

  (三)编制大纲(2008年6月-7月)。各市、县在完成基础调查和专题研究基础上,拟订规划大纲文本和图件初稿;征求各部门和专家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大纲;提交市、县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评审。

  (四)规划方案(2008年8月)。根据自治区批准的规划大纲拟订规划方案,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对规划的意见,组织论证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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