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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 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51号)的要求,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可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公安部门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三) 强化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将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保障培训经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大中专院校入学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展趋势,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形成以普遍培训为主体、专项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要进一步开发适合退役士兵特点的培训项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探索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对退役后3年内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扶持和帮助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扶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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