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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确保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 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同下达中央驻宁单位和区属单位的安置计划。人事、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编制落实问题。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它岗位,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保障、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安排。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转移经费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1999]133号)文件执行。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市、县(区),可采取易地安置的方法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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