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扶持行业协会发展
(二十)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
对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管理职责或经常性的业务,政府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政府部门要求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应通过有偿的方式,给予相应项目经费。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十一)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好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障。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参照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十二)落实行业协会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
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根据我区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行业协会自建办公用房和创建产业化基地、专业市场应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行业协会兴建办公场所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十三)设立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
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确实有利于协助政府完成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为当地支柱产业服务的行业协会,政府鼓励发展的农业优势产业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予以扶持。
(二十四)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在全国未出台对行业协会统一的实体性单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治区民政厅、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借鉴发达地区的有益做法,抓紧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
(二十五)切实落实行业协会各项委托和授权职能。
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对自身职能进行认真梳理,逐步把一些应由或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真正承担起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授权或委托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十六)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
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加强领导,编委办、政府办、发改委、经委、民政、财政、人事、司法、建设、交通、劳动保障、法制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作风效能办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要把改革与发展行业协会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工作,统筹考虑,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