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地区性或行业性的评比、达标、表彰、排序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
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不得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六)加强财务管理。
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业协会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会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十七)加强行为监管。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的方式垄断市场,不得串通或纵容本行业哄抬物价,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物价,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实施歧视性待遇。
(十八)加强对外交流管理。
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十九)强化违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规定,违法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财务凭证,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暂停活动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协会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或者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资产,违反规定向会员收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暂停活动整顿,并可以建议行业协会依据章程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协会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