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章程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属于协会领导层和负责人,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要求专职,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会员和会员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行业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依法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发起人及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发起设立行业协会或者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被撤销的行业协会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发起设立行业协会或担任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一般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严格执行换届选举制度,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理事会一届任职不得超过5年,会长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其他成员可连选连任。
在行业协会内部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对行业协会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四)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
行业协会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档案、职称、工资等有关人事档案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级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共同指定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代理,以确保行业协会专职队伍的稳定。
五、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十五)规范收费行为。
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