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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章程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属于协会领导层和负责人,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要求专职,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会员和会员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行业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依法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发起人及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发起设立行业协会或者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被撤销的行业协会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发起设立行业协会或担任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一般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严格执行换届选举制度,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理事会一届任职不得超过5年,会长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其他成员可连选连任。
  在行业协会内部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对行业协会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四)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
  行业协会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档案、职称、工资等有关人事档案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级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共同指定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代理,以确保行业协会专职队伍的稳定。

  五、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十五)规范收费行为。

  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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