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行业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开展对外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市场,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究开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引资等服务。
(七)行业协调职能。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在价格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八)实行政会分开。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机构分设。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即不得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要在自治区规定期限内进行分设。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凡是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具有管理职能的、性质特殊的行业协会,确需现职公务员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同级政府审批。
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必须按规定单独建立账户,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独立。凡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实行会计合账或财务集中管理的,必须单独建账。
财产分清。要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明晰产权归属。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的资产,行业协会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九)推进自主办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