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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各项职能

  (三)桥梁和纽带作用。

  行业协会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依法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为行业协会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业协会的工作,从中牟利。
  行业协会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行业代表职能。

  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和调查,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政府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涉及本行业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行业自律职能。

  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

  围绕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行业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开展行业检查,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行业服务职能。

  依照有关规定创办行业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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