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企业,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节能奖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四)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省内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
(六)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市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单位。
中央、省驻青单位、企业的奖励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报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发改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