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
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至3个名额。
(二)优秀奖: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三条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奖励名额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成立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本市辖区内企业中评选。
(三)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和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从本市在全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