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配合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政字〔2008〕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配合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增强各级各部门“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意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重大意义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内容。一是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二是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加强对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其中,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具体负责我市的土地督察工作。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确保政令畅通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我市提高对土地政策的理解、执行和操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管好地、用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执法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重大政策时,要认真听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所提意见或建议。
要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调查与审核工作,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推诿或瞒报。对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交办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要及时依法组织调查或查处,并及时报送调查或查处结果。对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督察建议,要高度重视,主动说明情况,并及时研究落实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和落实配合土地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