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依法无偿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或数据的,由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有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数据的由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样式见附件3)。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㈠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㈡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㈢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测绘局批准后,方可委托。
㈣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权属。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