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整合归并现有兽医卫生监督和兽药监察职能,组建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市、县(市、区)在现有畜牧兽医站增挂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牌子,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畜产品质量的监测检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将已经考核录用的乡镇动物防治员、动物检疫员的人员和编制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林牧渔业服务中心划出,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将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疾病诊疗、阉割、兽药和饲料销售等经营性业务合理剥离改制,成立独立运作的动物医院、畜牧投入品服务部等经营性服务实体。鼓励和引导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在职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服务性实体。
建立健全村级兽医防疫员制度,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从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村级兽医防疫员,从事具体的动物免疫预防工作。
(五)加强渔业疫病防治能力建设。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水产技术推广等相应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标识制定、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政府拿钱买服务”的原则,地方财政要将口蹄疫和禽流感的免疫注射劳务费纳入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