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旅规〔2008〕3号)
各区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即无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无工商执照、无税务登记证而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二)非法导游,即无导游资格证、导游上岗证(IC卡)而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黑社"的营业场所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非法从事导游活动的,奖励1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