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货币补贴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