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文〔2008〕34号)
各区文化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
《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出版物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出版物领域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查获非法CD、VCD、DVD、CD-ROM和非法图书的(以下计量单位含张、本、册),实际查获的数量必须在3000张以上,按每张0.1元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举报查获非法录音带、录像带和非法报纸、期刊、杂志的(以下计量位含张、本、册),收缴数量在3000张以上5000张以下的,奖励300元;收缴数量在5000张以上的,奖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