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建字〔2008〕2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工程建设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七)注册执业人员不在岗而委托他人冒名代行职责的,或注册执业人员弄虚作假取得执业资格的;
(八)变造、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第三条 实行举报分级制度。根据举报者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两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并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符合。
举报奖励级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