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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国房〔2008〕91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经市政府同意,为奖励社会公众举报土地、矿产和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保障土地、矿产和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房地产交易行为;

  (二)非法采矿行为。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5%或违法金额的0.05%给予奖励,从其低者,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5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受理举报时应当填写《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土地矿产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举报登记及处理情况表》(以下简称《登记处理表》),登记举报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举报方式、举报时间、举报的违法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内容。

  第五条 受理举报后,受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登记处理表》转交涉及违法行为的业务主管处室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登记处理表》转交执法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举报的违法事实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的程序立案查处。

  第七条 执法监察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认为举报人符合申领奖励金条件的,在《登记处理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奖励通知》,执法监察部门将《登记处理表》连同《奖励通知》转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在收到《奖励通知》后15天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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