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公(经)字〔2008〕65号)
各行政区分局、光明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
(二)偷税、逃税、骗税、非法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的;
(三)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非法用地的;
(五)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的;
(六)其他严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 办案单位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以下四个等级完成《举报有功等级报告》,并呈报所在分局、处或支队领导审批,由市局案件受理中心备案:
(一)一级举报。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并可协助现场侦查活动,举报情况与案件事实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犯罪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证据并可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犯罪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大致符合;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证据,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推测性举报。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通过侦查破案直接追缴、查获可以估价的涉案物品,依据有关鉴定、评估部门对涉案物品的估价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