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法用地、违法建筑、非法侵占公共绿地、非法房地产交易,非法采矿;
(九)制售非法出版物,无证经营"网吧",非法从事营业性演出;
(十)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走私贩私;
(十一)非法营运;
(十二)非法导游、非法经营旅游;
(十三)违法收购井盖、缆线、指示牌等公共(公用)设施;
(十四)非法教学培训,非法从事职业(劳务)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等市场中介活动;
(十五)其他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实行举报登记制度。受理举报的执法机关应当登记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的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第七条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执法机关所掌握;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后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由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
第十条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国家或本市已有专项举报奖励办法的,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在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15天内,由受理的执法机关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