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定

  (十八)构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和联动工作机制,在"大调解"的框架内,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合基层劳动保障、司法、人民法庭的调解资源和力量,完善街道、社区、企业三级调解网络。要组建以劳动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为主体,以劳动争议信息员为辅助的劳动争议调解队伍。

  (十九)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效能建设。大力加强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要逐步推行依法当庭裁决。对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行;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要视情况依法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生效裁决或判决时,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在依法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六、拓展和健全和谐劳动关系的救助机制

  (二十)拓展劳动争议困难群体生活医疗援助渠道。拓宽"劳务工关爱基金"来源渠道,放宽救助对象和范围;对发生工伤事故或罹患疾病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而产生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医疗费垫付。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参与对生活和医疗困难劳动者的救助。

  (二十一)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机制。大力加强司法、工会、妇联等单位法律援助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加大对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已实行"不设门槛、免费服务"的基础上,做到应援尽援。

  (二十二)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通过开发和利用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维护和优化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提供财政支持。政府将根据我市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依法维权进行法律援助、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同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督,强化各部门经济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