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化,加强分类监控制度建设,实现对执法力量的科学配置。建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监控指挥系统。探索实行用入单位网上劳动保障信息申报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全面动态监管。
(十二)加强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咨询系统的建设。整合现有的12333和96888电话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咨询系统建设,实行政府监管、社会化运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三)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完善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坚决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对欠薪逃匿者,劳动保障、公安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办,大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反映诉求,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对采取堵路、堵厂等非法手段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违法者坚决予以惩处,同时,对恶意挑动闹事和制造群体性事件者,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十四)强化行业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重点解决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导致欠薪欠保、运输行业和桑拿按摩行业收取员工财物等突出问题。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依法取缔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组织。
(十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重视和促进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行规制度,促进行业自强自律,提高行业协会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并发挥行业协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五、创新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调处机制
(十六)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内部形成预防、调处、救济环环相扣的劳动争议防范化解体系,实现企业与员工互利共赢。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商会等要指导企业建立利益调解、权益保障、对话沟通、预警防范的内部协调机制,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促进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实现企业劳动关系的自我规范、自我调整。
(十七)健全群体性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市、区分别建立由主管劳动部门的副市长和副区长为召集人,由劳动保障、维稳、贸工、公安、民间组织管理、司法、国土房产、建设、交通、工商、城管、国资、建筑工务、信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商会等单位参加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中的职责任务,完善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评估等系列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