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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定


  (七)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规范集体协商内容,完善集体协商程序,增强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能力。完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健全工资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分配机制,不断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是完善企业工资合理增长制度。合理调整并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力度、拓宽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面,推动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员工工资增长;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及其结构,理顺内部分配关系。二是加强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的监管和调控,有效调节高收入。三是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欠薪保障制度,扩大欠薪保障覆盖范围;建立建筑行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实时监控企业工资发放情况。

  (九)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推广农民工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提高住院待遇记帐比例。加快社康中心建设,提高社康中心诊疗水平,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优质、优惠的医疗服务。

  (十)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市、区建立政府、工会及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要指导和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理性维权、依法用工、促进劳资双赢。要加强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定期研究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协调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对劳动关系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并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四、规范和强化和谐劳动关系的监管机制

  (十一)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及执法方式。以理顺事权划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为原则,逐步实现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大力加强市、区、街道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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