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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
  (二)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
  (三)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临时性社会救济金。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
  (一)在申请时已在本地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二)申报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三)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五章 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情况。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四)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赡养费、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材料;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监督,确无异议后填写《凉山彝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民主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核实情况经民政助理员把关汇总后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在13个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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