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税收、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各级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凉山州农村低保社会救助政策。
第四章 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凡持有凉山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
(一)特困户中家庭成员充分发挥自力更生努力后其收入仍不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
(二)在农村孤、老、残、幼人员中不够享受“五保”条件,缺乏自食其力和生活来源的;
(三)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重灾户;
(四)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十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按照《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包括: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父母双亡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在外地就学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其他实际收入五大类:
(一)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费用外,以当年市场实际价格计算家庭生产经营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租金、红利、各类博彩、有价证券、交易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亲友赠送、财产继承、保险年金、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费;
(五)其他实际收入。
计算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时,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纯收入确定。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