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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经营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经营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凉府发〔2006〕60号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近年来,我州客、货运车主非法营运日益突出,社会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州政府决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须持有相应类别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及道路运输规定从事运输。严禁无证、无照、无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
  二、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行为;全面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人畜力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长期驻点营运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以及违规经营、超速、超载、超时经营的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和违规经营的团伙。
  三、无证、无照、无牌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一经查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严处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充当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者关系网、保护伞或为无证非法经营者说情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暴力抗法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
  五、交通、安监、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大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新闻媒体要对打击无证非法营运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六、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无证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9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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