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暖费。公用取暖费是指单位的取暖费用,全年采暖期为100 天,取暖费用标准分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其他(燃气、空调等)三类。集中供热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集中供热价格、单位办公面积、在职人数等因素进行核定;燃煤锅炉费用按吨位计算,年标准为:1 吨/3 万元,2吨/5 万元,4 吨/10万元;其他取暖方式标准为每年300 元/ 人。市政大厦集中办公单位公用取暖费,由财政安排的市政大厦运转费解决。
(五)交通费。车辆数量(不含专用车辆)实行编制管理。编制内车辆由财政安排经费,超编车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车辆交通费主要包括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标准为每年13000 元/ 辆。
(六)差旅费。标准为:一、二类单位每年1200 元/ 人;三类单位每年1000 元/ 人;四、五类单位每年800 元/ 人。
(七)培训费。参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标准,年标准为全年人员基本工资总额的1.5 %。
(八)招待费。年标准为单位前七项公用经费总额的2 %。
(九)其它。政府财政设立增收节支争取上级资金奖补专项经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和争取上级资金努力程度,经财政考核确认后,用于奖补公用经费。
各单位公用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核定,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供给任何公用经费。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核算定额,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收支计划的安排,做到增收节支,量财办事。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公用经费一律实行“包死定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公用经费一经核定年度中间不再进行调整。
二、教委系统各类学校公用经费的核定
鉴于教委系统各类学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教委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 大中专院校财政预算内不安排公用经费。
(二)小学、中学、职教、特教等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单独核定。学校公用经费的供给范围是2007 年在校的计划内学生实有人数。供给标准是:小学,每年90 元/ 人;初中,每年150 元/ 人;高中,每年230 元/ 人;职业教育,每年330 元/人;特殊教育,每年600元/人。
三、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核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按每年650元/人安排。
四、本意见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