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07〕116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以及财力可能,市财政局对2000 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焦政办〔2000〕44 号)提出了修订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
(焦作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增强预算的可行性,提高预算的约束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以及财力可能,现对2000 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意见》(焦政办〔2000〕44 号)进行了修订,提出如下核定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核定
公用经费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经济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等八项列为公用经费(车辆购置、车辆大修、大型修缮、网络购置、网络维护及租金列入专项经费管理)。为了合理安排公用经费的支出定额,根据单位性质、类别、规格、职责范围及所承担职能任务的不同,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五种类型:一类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二类单位:公、检、法、司部门;三类单位:市委、市政府综合委办局;四类单位:市委、市政府一般委办局和县级事业单位;五类单位:科级事业单位。
(一)办公费。标准为:一、二类单位每年600 元/ 人;三类单位每年400 元/ 人;四、五类单位每年300 元/ 人。
(二)水电费。标准为:每年400 元/ 人。市政大厦集中办公单位的水电费,不单独编列,所需费用由财政安排的市政大厦运转费解决。
(三)邮电费。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量的大小,参照近年来单位实际支出水平,标准为:1. 办公电话。一、二类单位每年600 元/ 人;三类单位每年400 元/ 人;四、五类单位每年300 元/ 人。2. 移动电话。按照市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话费继续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节约归公”的办法。财政核定的范围为,经市廉洁自律办公室批准的在职实职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报销标准为:市级400 元/ 人、月,正县级300 元/ 人、月,副县级200 元/ 人、月。市廉洁自律办公室特批的移动电话所需经费,在单位办公经费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