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属困难企业职工,现已解除劳动关系,2007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在3个月以上,无特殊困难原因的。
三、困难职工救助标准
根据我市去年的救助标准和物价等因素,今年市属困难企业中的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定为最高救助金额400元,市属困难企业救助金总额度为400万元。效益好的企业中的困难职工由企业自主负责救助。没有资金能力的市属困难企业,列入市财政资金救助的范围。
四、救助的困难职工产生程序
各困难企业根据分配的救助金额,按照条件对照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要求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本人如实填写《焦作市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企业领导班子研究,社区、企业审核落实情况,基层工会组织把关,排队列出需要救助的特困职工名单。各困难企业要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救助名单,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没有不同意见后,企业如实填写“焦作市2007年度困难职工救助花名册”一式3份,企业法人代表、经办人、工会负责人三方签字,盖章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困职工的最高救助金额为每人400元,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五、救助金发放办法和时间要求
各困难企业要按照拨付的救助金额度和确定的困难职工救助花名册,通知到职工本人,在市督导组的检查和基层工会组织的监督下,由企业自己集中发放,确保困难救助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每一个真正困难的职工手中。
各企业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于2008年1月23日前将按程序产生的特困职工救助花名册和职工本人填写的《焦作市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无误后,1月25日各企业开始发放,1月31日前全部发完。发放完毕的企业将职工签字的救助花名册原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复印件存档。
六、工作要求
市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救助金是广大困难职工的“活命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让真正困难的职工领到救助金。这次救助金发放工作实行责任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企业发展服务局、总工会成立4个督导组督导发放。凡发现有截留挪用救助金,不按困难职工条件乱发救助金的行为,一经举报核实,将严肃处理,并进行全市通报,追回救助金,下一年度不列入救助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