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化肥(化工)行业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化肥(化工)企业分别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化肥(化工)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11号)。化肥(化工)行业COD和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达到70mg/L和25mg/L以下。
4.酿造、制药、食品等其他水污染行业
对已经做到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深度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届时没有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重污染企业,以及列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淘汰范围、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关闭。
5.环境基础设施
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以及焦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要全面投运,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按要求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污水收处率要达到75%以上,2008年6县市污水处理厂要实现COD减排8100吨,充分发挥其减排效能。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6.环境问题突出乡镇(办事处)
继续对全市存在环境突出问题和环境敏感问题的乡镇(办事处)实施挂牌督办,完善加压驱动机制,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和环境敏感问题,化解环境安全隐患。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规范整治北部山区采矿企业
全面启动北部太行山区各类采矿企业的环境整治,开展采矿企业的环境状况摸底调查、建档工作。采矿企业选址和规模必须符合《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年10月底前,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按照《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清理整顿辖区内沿太行山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规范矿山企业开采秩序,杜绝乱采滥挖。环保部门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认真落实采矿企业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开展污染防治。新建采矿企业严格环境准入,鼓励规模化开采。
2.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按照《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生态县和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
3.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削减污染负荷。各县(市)区要结合城镇、村镇发展,划定禁养区,同时治理一批省定规模以上养殖场,从中选择1-2家以沼气或沼气发电为主要治理模式,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四)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