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现公布《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路国贤
2008年1月20日
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城区范围内积雪,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环境整洁,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城区清雪工作坚持“全民动员、统一组织、门前自包、区域管理、分片包干、义务清扫”的原则。
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业主、街道社区和居民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清雪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清雪指挥部负责清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城区清雪工作实行责任制,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结合各单位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清雪责任地段。
第五条 各单位清雪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主次道路、背街小巷、居民区的清雪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各居民区的清雪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清除各自庭院内的积雪;
(三)沿街各单位、门店围墙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各单位、沿街门店负责清除;
(四)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台、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积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