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炭行业。一是继续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2008年底前关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煤矿以及不能按时完成技改任务的小煤矿。二是对重点煤矿采掘、运输、洗选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开采工艺。鼓励采用新型高效通风机、节能排水泵,并对设备及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广选煤厂闭路循环工艺,洗煤废水全部实现闭路循环。三是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瓦斯)、矿井水等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10个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新增矿井水利用量20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到90%以上;2010年全市新产生煤矸石、煤层气、煤泥及煤泥水全部实现综合利用。(责任部门:市煤管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
3.建材行业。一是加强对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其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二是落实上大压小的政策。2008年底前关停所有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其中包括2008年底前关停大鹰水泥机立窑3座;彰华水泥、民族水泥、友谊水泥(东方水泥)立窑各一座,直径1.83米水泥磨各一台;永盛水泥直径1.83米水泥磨一台。三是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000吨以上熟料规模,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渣、污泥和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四是限制和逐步淘汰轮式窑烧结砖工艺,鼓励隧道窑烧砖工艺。对免烧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等产品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促进全市建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部门:市经委、市机械建材行办、市环保局)
4.化工行业。2008年底前,所有化工企业要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化工企业,要依法处理。新建煤化工项目要同步建设废渣、废气、废水等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化工医药行办)
(二)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推进建筑领域节能。一是城区内新建建筑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节能50%的节能建筑标准。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二是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高效节电照明灯具和节水型卫生洁具, 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三是充分利用各热电厂的热源优势,替代各类燃煤锅炉,实现高效、节能、减排。全市各热电厂(热电机组)热力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各热电厂(热电机组)供热能力范围内的现有燃煤锅炉,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取消。四是推进墙材改革。逐步取缔城区内建筑施工现场搅拌,到2008年底中心城区实现商砼化。大力开展整顿取缔粘土砖瓦窑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到2008年底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85%以上。五是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六是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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