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32吨标准煤下降到1.86吨标准煤,降低2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5%;单位GDP用水量比2005年降低2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05年降低30%以上;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4.2万吨减少到3.53万吨,下降15.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7.5万吨减少到 6.2万吨,下降17.4%;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进、培育、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能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新型一、二产业和现代第三产业,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的圆满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促进节能减排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在可研报告中增设节能篇,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还要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凡是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项目,从严控制建设。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继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二是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符合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是建立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凡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不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四是加强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热、汽的集中供给和污染物集中处置。(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是坚决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对列入国家限制类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电石、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工商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区)的执行情况。二是贯彻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三是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责任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