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2007]3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琼府[2007]59号)精神,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于200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妥善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这部分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从2008年起,以海口市、三亚市、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指全省除海口、三亚外其他16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为统筹单位,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巩固海口市、三亚市试点工作成果的同时,确保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当年参保率达到80%以上,确保2008年7月1日起启动待遇支付。
二、工作安排
在巩固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我省从2008年初在全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08年底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工作分为八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8年1月中旬,召开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总结暨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会议。
(二)建立机构阶段。2008年1月底,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的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