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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94号令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07〕113号),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收率,2008年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90%以上,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70%以上。对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自备井的管理和封闭自备井工作,直至完全取消。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台帐,完善月报制度,及时上报资料,建立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各单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自有财力和市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统筹解决。国家和省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将根据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和污水处理质量,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下达。

  七、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经营者实行特许经营。要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使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可在核定实际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各建设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明确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加强督促检查。要把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规范运营纳入各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进行行政问责。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的督查和指导,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污水管网建设的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的监管,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与建设部门共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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