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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3.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二)差率控制。对全市销售量较大,占有率较高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零售企业批发零售的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鸡蛋、牛奶等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实行差率控制的商品目录和企业名单见附件2)。批发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进销差率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最高批零差率市区(不含吉利区)暂定为:成品粮及其制品、面粉(特一粉、特二粉)、籼米、粳米、挂面不超过8%,方便面不超过10%;桶装色拉油、调和油不超过8%,葵花油、菜籽油、花生油不超过10%,散装大豆油、花生油等不超过5%;猪肉、牛羊肉不超过10%;鸡蛋不超过5%;牛奶不超过10%。

  民用瓶装液化气按现行作价办法执行,蔬菜、农资差率干预措施另文下达。

  (三)调价备案。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影响力较大的批发零售企业、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店,其经营的商品价格变动,必须向市、县(市)、吉利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经营者统一向制定价格的连锁店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及企业名单见附件2)。

  实行调价备案的批发、零售企业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县(市)、吉利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调价理由和提价幅度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做好价格预警预报工作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在启动干预措施24小时内建立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基础数据库,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差率控制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采取措施稳定价格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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