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在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报查联及罚没物资清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对后办理票据结报手续。
执法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罚没物资清册,会同市财政局按罚没物资性质和用途做出处理决定,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市财政局应建立罚没物资相应台帐,并对处理结果及时登记核销。
执法机关应妥善保管尚未处理的罚没物资。
第三章 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十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处置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原则,根据罚没物资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自由流通的一般性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公开拍卖。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处理。
(三)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资按下列方式处理:
1.外币、外币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送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换,变价款上缴市国库;
2.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送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现,变价款上缴市国库;
3.文物一律无偿移交市文物管理部门;
4.专卖品由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变价款上缴市国库;
5.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药品由药监部门按规定处理;
7.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8.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四)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予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组织销毁。
(五)鲜活、易腐烂等不易保存的物品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市国库。
(六)一些少量不易保存的以及经技术处理后仍有使用价值且不易变现的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会同市财政局协商后移交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一条 需拍卖的罚没物资统一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确定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变价处理。
对需委托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变价处理的罚没物资,必须经执法单位、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三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