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政府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贯彻施行
《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现将认真做好实施
《条例》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
《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施行
《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务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职责,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
《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
二、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参照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成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协调、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纠风办和中国嘉兴门户网站管理办公室共同承担。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尽快明确和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部门和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同时,必须配置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抓紧抽调和充实相关人员,开展
《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