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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一)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二)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
  (三)侵犯著作权的;
  (四)未取得制作许可和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转播或者传输中央和省广播电视第一套节目。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专业频率、频道播放的节目不得擅自向综合性节目转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听监看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经营和播放商业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员制度和广告经营播出管理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广告,应当严格审核其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播放商业广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播放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第四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原则,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整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资源,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获得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有关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定期检修设备,及时排除故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服务。
  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电视接收设施的,负责安装的部门应当在其公布承诺的时限内保证开通。
  第二十五条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缴纳收视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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