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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31日

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07年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接收、传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和促进广播电视事业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予以重点扶持,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与广播电视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台(站)的工作;
  (四)组建和管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五)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视频点播业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视节目、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电视播放实施管理;
  (六)制定广播电视安全播放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七)教育和培训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发展与改革、文化、建设、财政、教育、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采取网上举报、专线投诉、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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