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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州、县市畜牧局仍保留原名称。在政府机构改革时,保留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履行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设立的,内设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医行政管理工作。上级兽医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州、县市在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同级兽医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和畜产品加工企业驻厂(场)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其人员编制按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在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和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州、县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按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兽医工作体系的基础。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要求和“强化公益性,放开经营性”的原则,在全州建立起“县为基础,强化监管,防检统一,诊疗放开”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由县市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乡镇建立公益性基层畜牧兽医站,作为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乡镇公益性畜牧兽医站依法承担行政区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草原管理、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阉割、动物保健以及兽药、饲料经销等经营性职能要进行剥离,逐步走向市场。
  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应与乡镇机构改革结合进行,具体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按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定。
  从我州地域辽阔,养殖户分散的实际出发,对畜牧业具有一定规模,动物防疫任务重的村,由村级组织聘请1名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动物防疫员兼动物疫情观察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动物免疫注射、消毒和疫情观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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