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动员社会力量捐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或捐建、捐赠廉租住房。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1、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租金补贴及维修和管理;市建委根据廉租住房保障任务提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维修和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核拨。
2、租金补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发放。
3、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收缴,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其维修和管理。
4、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五、配租实施和管理
1、接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廉租住房。
2、接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签订《武威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和本人身份证,领取给承租家庭核定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季发放。
3、接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凭经产权单位批准的租金核减申请书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4、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须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街道等部门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由廉租住房审核小组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实物配租、发放租金补贴和核实租金对象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并经领导小组作出廉租住房家庭是否退出或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
5、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及利用廉租住房获得非法收益的,一经查实,收回配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和停止租金核减,对已经发放的租金补贴如数追回,并按建设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廉租住房的供暖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