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
  2、每个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
  3、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或享有本市民政部门的优抚待遇;
  4、实物配租家庭成员为两人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2005年以来没有购买或出售过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的房产。
  (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3年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3年以后保障标准可适当提高。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租金标准按照现行公有住房人均10平方米租金标准的60%收取,超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租金补贴金额按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按现行标准的60%收取。
  三、保障任务
  根据建设部“应保尽保”要求和建设厅分三年解决的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武威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为依据,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分年度实施,逐步满足我市享受最低收入保障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要。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分四步实施:
  (一)2007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2008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2009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稳步实施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四、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每年视财力安排一定数额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定期将补贴资金划入廉租住房资金帐户;
  3、将上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益的10%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的支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定期划入廉租住房资金账户;
  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原则上全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划入廉租住房资金账户;
  5、每年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由市财政局审定,会同市民政局定期划入廉租住房资金帐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