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任组长。省、市州由同级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至9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
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本村民小组推选,每5户至15户中推选1人,或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至5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2000人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60人。村民代表应有代表性,要有妇女代表,多民族村要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
4.制定换届选举方案。县、乡、村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时间安排、选举机构、方法步骤等。各市州、县市区要适时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5.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骨干尤其是基层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他们从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6.落实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保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7.做好换届选举宣传。要采取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动员选民积极参加选举,正确行使权力。
(二)精心组织选举
1.进行选民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
(1)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等)的原本村村民。
(2)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要求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3)因其他原因不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而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现居住地有居住条件,包括分配了住房或经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在现居住地有稳定的职业和基本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居住两年以上。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在选举日的20日前结束并张榜公布。
2.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必须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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