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武政发〔2007〕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责任,建立环保政绩考核机制
(一)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综合决策范畴,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重要规划和开发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做到科学决策。对重大发展问题、重大环境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切实做到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科学论证不决策。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环保政绩考核。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把环境保护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行年中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特别是要突出以石羊河流域为主线的环境保护考核,把污染减排指标、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石羊河流域环保指标、省控断面地表水水质及各县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应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各级政府要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落实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定期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公职人员要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对未完成任务、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政府、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防治结合,进一步控制和治理污染